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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贯彻落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7-2-7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贯彻落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中国气象局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了《中国气象局贯彻落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中国气象局
2016年12月13日

中国气象局贯彻落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从气象改革发展的实际出发,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履职和依法管理气象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为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和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合理配置原则。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所属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本单位法律服务实际需求,选择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的建立。

  坚持优势互补原则。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所属企业在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建立时,既要充分发挥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能作用,又要有效发挥外聘法律顾问、公司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优势及相对独立、中立的职业特点,共同促进气象部门法治意识和法治水平的有效提高。

  坚持科学遴选原则。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所属企业在外聘法律顾问时,应当严格按照聘用程序,公开公正进行遴选。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诚信、正直、忠于事实和法律、认真负责、能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强工作能力,并具有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时间和精力。

  (三)目标任务

  2017年底前,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普遍设立法律顾问;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县(市、旗)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法律事务工作量配备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独资或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与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量相适应的法律顾问。2020年底前,在气象部门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二、建立气象主管机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的主要任务

  (一)气象主管机构法律顾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1.法律顾问的组成和配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法律顾问队伍的组成人员,可以为本机构中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根据本部门法律事务需要外聘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等领域的法学专家或者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法律事务较少的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配备兼职人员或外聘法律顾问,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2.法律顾问办公室。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法规处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法规处负责人担任,法规处具体承担法律顾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设置可由本省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3.法律顾问资格。目前已在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中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4.外聘法律顾问聘用条件。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熟悉并了解气象工作和气象法律实务;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按照《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5.外聘法律顾问的遴选方式和程序。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遴选外聘法律顾问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开遴选条件。对报名的外聘法律顾问要严格按照遴选条件进行择优选拔,熟悉了解或者从事气象法律事务的人员优先考虑。人选确定后要在本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拟聘请法律顾问的气象主管机构应与受聘方所在单位或者受聘本人签订聘任合同,明确服务年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聘用期一般不超过5年,期满可视情况续聘。被聘为法律顾问的人员,由聘任机关发放聘书。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外聘法律顾问的名单应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6.气象主管机构法律顾问的职责。气象主管机构的法律顾问需要履行下列职责:

  --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气象主管机构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所在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气象主管机构公职律师。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意见》设立公职律师。公职律师是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参公人员。

  1.聘用公职律师的人员范围。

  --在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司法行政部门已向其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人员。

  --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但已通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且获得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的人员。

  2.公职律师权利。公职律师履行气象主管机构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3.公职律师义务。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监督管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立健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的主要任务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组成。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

  1.法律顾问组成。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为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或企业外聘的律师。

  2.法律顾问资格。目前已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企业中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企业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法律顾问的辅助人员可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法律顾问机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企业中的法律事务部门,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和法律顾问办公室日常工作。

  4.法律顾问职责。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对于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有监督职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

  (二)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企业公司律师。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是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照《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其聘用要求和权利义务等,可由拟聘单位根据《意见》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参照执行。

  四、加强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要立足本单位实际情况,科学确定细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选聘条件和程序以及服务内容。

  (二)明确职责分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制定气象部门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并不定期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交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工作情况,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并指导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和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工作规则重点对法律顾问的聘任标准和程序、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规范,并应当于2017年底前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三)强化履职监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所属企业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作用。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或者应交由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落实工作经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者财政补贴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具体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在顾问合同中约定。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经费要实行专款专用,予以保障。

  (五)落实目标考核。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纳入机关目标考核、国有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推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建立,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促进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办法。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意见》的规定执行。

  附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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