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聘请律师电话:13439296433
    韩飞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仲裁员、专利代理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检察院民商事案件检察监督线索审核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辩护律师库律师,涉外律师人才库律师。
    主要从事诉讼仲裁执行、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公司治理与合规、股权、并购 详细 >
1顾问宝 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电话:(+86)13439296433(手机号及微信号)/(+86)010-52426057
邮箱:lawyerchinabj@aliyun.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
 
   您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鏀瑰埗骞惰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7-1-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60号 2003年5月28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2篇 相关论文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利用外资水平,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3月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第3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的股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并购),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关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经营期开始及经营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变更营业执照之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开始,至工商变更登记确定的经营年限终止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
  (二)前期亏损处理。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
  (三)获利年度的确定。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当年度取得经营利润,扣除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后仍有利润的,为其获利年度。获利年度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按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企业选择确定减免税期的起始年度。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暂行规定》及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也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顾问宝网


[ 打印 ]    [ 关闭 ]   
   上一篇: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下一篇:没有了

顾问宝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39106号-1/京ICP备16059750号-1
电话:010-52426057 手机:13439296433 传真:010-52426057
顾问宝网咨询QQ:2402335029 财产调查咨询论坛群:330587741
微信号:hanfeilawyer010 E-mail:lawyerchinabj@aliyun.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
手机访问本站
顾问宝-您身边的法律顾问